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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三包法

资料介绍
三包政策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 息 产 业 部令
第4号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8月10日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
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李长江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 王众厚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
、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
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
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
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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