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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5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
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
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
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
(二)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三)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
(四)有助于我国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
(五)有望构建专利池、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六)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
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
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
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